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高橋繁典即日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蔡坤洲為日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外國公司 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公司之清算,亦有準用,同法第380條復 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 財產目錄、賸餘財產分配表、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 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表冊,業經提請日商日本亞細 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承認通過,復徵得蔡坤洲(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蔡坤洲為日商日本亞 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 情,業據其提出上開表冊文件及日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蔡坤洲同意書等件在卷可證,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13號呈報清算人案 卷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