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馭通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
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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