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原 告 王榮雄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
被 告 李崇華
英屬維京群島商勝發國際有限公司
上1 人法定
代 理 人 翁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李崇華及英屬維京群島商勝發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勝發公司)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然查,本件原 告起訴係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7條第1項規定請求:「一、確 認原告與被告李崇華間於民國83年4月25日就如附表一、 二 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贈與關係不存在。二 、被告李崇華應塗銷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83年 4月19日中山字第9548號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於83年4 月2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三、確認被告李崇華與被告 勝發公司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四、被告勝發公 司應塗銷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1 年中山字第 009310號就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 於101年2月3日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五、被告勝發公司應塗銷臺北市中山地政 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2年中山字第310290 號就如附表一所示 土地以買賣為原因, 於102年12月1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核原告上開請求,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上開
說明,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告上開第1、2項聲明,係請 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李崇華間就系爭房地之贈與關係不存在, 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第3至5項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李 崇華與被告勝發公司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應以系爭房地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所 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為準,至於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 分,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訴訟之經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 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 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亦即第1、2 項聲明以及第3至5項聲明,分別依系爭房地之客觀市場交易 價額定之。 而附表二所示之建物建築完成日期均為71年6月 ,為7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築2樓,其面積總計為244.49平方公 尺(約73.96坪 ),有系爭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 參以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交易資 料, 與系爭房地鄰近、屋齡相仿之臺北市○○區○○街0○ 00號房地於103年12月間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26萬2,043元等 情,堪認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1,93 8萬 0,700元(計算式:26萬2,043元×73.96坪=1,938萬0,7 00 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7 6萬1,400元(計算式:1,938萬0,700元+1,938萬0,700元= 3,876萬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3,176元, 扣除 原告已繳納10萬元,尚應補繳欠25萬3,176元( 計算式:35 萬3,176元-10萬元=25萬3,1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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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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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備考│
│號├────┬────┬───┬───┬───┤ ├─────┤ │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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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 │中山區 │長安段│三小段│408 │建│356 │1萬分之1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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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 │中山區 │長安段│三小段│424 │建│361 │1萬分之1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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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建物部分 │
├─┬─────┬──────┬──────┬────┬───────────────────┬────┬───┤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備考 │
│號│ │ │ │主要建築│ │ │ │
│ │ │ │ │材料及房├──┬──┬───┬────┬────┤ │ │
│ │ │ │ │屋層數 │層數│層次│總面積│層次面積│附屬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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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區│鋼筋混凝│7層 │2層 │84.91 │84.91 │陽台: │全部 │ │
│ │區長安段三│區長安段三小│一江街13號二│土造 │ │ │ │ │8.33 │ │ │
│ │小段2627建│段408、424地│樓 │ │ │ │ │ │ │ │ │
│ │號 │號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 │
│ │長安段三小段2632建號,面積:466.83,權利範圍:1萬分之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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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區│鋼筋混凝│7層 │2層 │97.05 │97.05 │陽台: │全部 │ │
│ │區長安段三│區長安段三小│一江街15號二│土造 │ │ │ │ │25.68 │ │ │
│ │小段2628建│段408、424地│樓 │ │ │ │ │ │ │ │ │
│ │號 │號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 │
│ │長安段三小段2632建號,面積:466.83,權利範圍:1萬分之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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