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62號
TPDV,104,訴,462,2016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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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孫明明
被 上訴人 呂伯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
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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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