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032號
TPDV,104,訴,4032,2016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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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32號
上 訴 人 潘美雪
被 上訴人 精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4032年號返還價金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
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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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