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25號
TPDV,104,訴,2525,2016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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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何鄭紅菱
      鄭鳳娟
      鄭淑貞
      高珍珍
      鄭燦堂
      鄭添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反訴被告  鄭陽山
      鄭泗森
      鄭寶珠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魏新牧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代理人  劉祐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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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