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4號原 告 蔡珮琪 蔡美娟 蔡麗紅 蔡清淵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受告知人 蔡孟時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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