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04號
TPDV,104,訴,2104,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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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4號
原   告 蔡珮琪
      蔡美娟
      蔡麗紅
      蔡清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受告知人  蔡孟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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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