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19號
TPDV,104,訴,1519,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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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19號
原   告 秦復朝
被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張正岳
      陳文彬
      孫安妤
被   告 王振茂
      王鑽景
      王光志
      陳王秋雪
      王春首
      王秋鳳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讚榜
被   告 朱金樹
訴訟代理人 朱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21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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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