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原名瀚元企管顧問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宋曉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國峰即窈窕診所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
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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