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313號
TPDV,104,簡上,313,201602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徐玉鳳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複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
被上訴人  陳悅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