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調裁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杜陳婷
代 理 人 歐斐文律師
相 對 人 杜勇吉
黃淑瑾
共同代理人 杜玉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案由欄關於「確認親子關係」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收養關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家事 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