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75號
TPDV,104,司執消債清,75,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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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
債 務 人 陳姿婷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靜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姿婷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 定一份在卷可稽。而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 查詢表所載,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又依其所提出之資產表 及存摺明細所示,其財產僅有存款新台幣633元,是參酌本 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 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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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