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6年度,27號
PCDM,106,審交重附民,27,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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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周躡高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374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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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