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陳榮銘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李詩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永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5,557,025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3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