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
302 號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
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64,0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249,9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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