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黃均豪
森旭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明峻
被上訴人 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
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1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1月7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簽詢表2 紙在卷足憑 ,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