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383號
TPDV,103,訴,4383,2016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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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芳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鵬中陳鵬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92,0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
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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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