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芳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鵬中、陳鵬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92,0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
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