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3年度,16號
TPDV,103,智,16,2016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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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應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仟貳佰貳拾壹萬貳仟玖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拾肆萬叁仟叁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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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