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237號
TPDV,103,建,237,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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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7號
原   告 陳世樺
      方英龍
      魯淑華
      呂慧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 穎律師
      潘書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而未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17,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216 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17,335
元,尚應補繳89,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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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