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61號
原 告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蔡沛珊
追加原告 徐美榮
徐美麗
被 告 康義益
康勁竹
康于姁
康周滿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俞亦軒律師
吳明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康義益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康義益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