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9萬73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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