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089號
TPDV,101,重訴,1089,2016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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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9號
原   告  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彭誠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林忠男
即反訴原告
       李簡金英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李振昌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李振華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陳李淑女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貞即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芬即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娟即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玲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李宗穆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李宗育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李育葦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李靜儀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李舜文李銀墻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須向稅捐 機關函詢相關內容及請兩造補正相關事項,故認本件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即反訴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應於105 年3 月11日前補正 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李銀墻已於103 年7 月 28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李簡金英李振昌李振華陳李淑 女、李淑貞、李淑芬、李淑娟、李淑玲李宗穆李宗育李育葦李靜儀李舜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原告先、備位 聲明部分關於被告李銀墻部分是否變更?
四、被告即反訴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應於105 年3 月11日前補正 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提出臺北市○○區○○



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476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謄本?㈡、李銀墻之繼承人就476 地號土地有無為繼承 登記?㈢、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孚公司)是否承 受賴勝惠依其與林忠男李銀墻所簽立契約之全部權利、義 務?(即美孚公司是否為契約承擔?)並說明反訴原告係依 何法律關係請求美孚公司返還地價稅?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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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