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源
劉林秀琴
呂源吉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24149 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博器具象棋麻將壹副及在賭檯之財物新臺幣貳佰叁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民國104 年12 月8 日下午5 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華中橋下堤外公園之公 共場所內,查獲張勝源、劉林秀琴及呂源吉等人以象棋麻將 賭博,當場並扣得賭資新臺幣(下同)230 元及前開象棋麻 將1 副,該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 度偵字第24149 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26 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三、經查,被告張勝源、劉林秀琴及呂源吉於上開時地,在公共 場所以象棋麻將為工具公然賭博,嗣於同日下午5 時許為警 當場查獲,並自賭檯上扣得現金230 元及上開象棋麻將1 副 在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4 年12 月23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24149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堪認無誤。而上列扣案物, 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是依前揭規定, 無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諭知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