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30號
TPDM,105,聲,330,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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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符捷先
具 保 人 林永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104 年度執字第862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永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永信因被告符捷先犯證券交易法案 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 保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1 月29 日96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查。被告所 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金上重更㈠字第16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及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 有期徒刑9 月(共1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該署檢察官依址合 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 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有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在卷可按。又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憑。綜上,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聲請 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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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