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85號
TPDM,105,聲,285,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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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證
      陳品妤(原名陳明珠)
      尤信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2568號
、第1884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
字第592至594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102年度偵字第12568、18848 號被告陳永證陳品妤(原 名陳明珠)、尤信富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業經該 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如 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097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等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三、准許部分:
(一)經查,本件被告等所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業經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568、18848 號為緩起訴處 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 1330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 再議處分書等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12568號卷《下稱 偵卷》第71至74頁、第77頁)。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陳品妤、被 告尤信富所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法務部調查局 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書附件《下稱調查局卷》第56至64頁)及 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09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 卷第58至60頁)等在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 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品妤及被告陳永證供 承在卷(見調查局卷第1至3頁、第14至16頁)。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5 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永證、 被告尤信富及被告陳品妤供承在卷(見102 年度他字第5151



號卷《下稱他卷》第34至38頁、第149 頁背面、第69至73頁 、第90頁背面至92頁),及證人張木枝證述在卷(見他卷第 47至50頁)。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物,因益良 食品行曾出售「食品改良劑」(實為己二烯酸鉀,是不合法 之添加物)給豪億商行,業據證人葉清清證述在卷(見他卷 第40至43頁),故該銷貨、進貨明細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 至10所示之物,係供被告尤信富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尤信富供承在卷(見他卷第72至73頁)。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駁回部份: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證人葉清清所有,非屬 被告所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調查局卷第65至68 頁)及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0977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偵卷第60頁)等在卷足憑。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至 11所示之物,雖屬被告所有,然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係供犯 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 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 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予以沒收,容有未洽,應予駁回。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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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所有人 │
│ │ │ │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編號 │ │
├──┼────────┼───┼──────────┼─────┤
│1 │進貨明細表 │1本 │1-3-4 │ 陳品妤
├──┼────────┼───┼──────────┼─────┤
│2 │收支筆記本 │3本 │1-4-7、1-4-4、1-4-2 │ 陳品妤
├──┼────────┼───┼──────────┼─────┤
│3 │收支(99.8.12 至│1本 │1-7 │ 陳品妤
│ │100.1.10) │ │ │ │




├──┼────────┼───┼──────────┼─────┤
│4 │電腦進銷貨紀錄 │10張 │1-11 │ 陳品妤
├──┼────────┼───┼──────────┼─────┤
│5 │皂黃(44.4公斤)│1 桶(│1-13 │ 陳品妤
│ │ │重量50│ │ │
│ │ │公斤)│ │ │
├──┼────────┼───┼──────────┼─────┤
│6 │己二烯酸鉀銷貨明│1本 │1-9 │ 陳品妤
│ │細 │ │ │ │
├──┼────────┼───┼──────────┼─────┤
│7 │進貨明細(己二烯│2張 │1-10 │ 陳品妤
│ │酸鉀) │ │ │ │
├──┼────────┼───┼──────────┼─────┤
│8 │帳冊 │12本 │2-1-1至2-1-12 │ 尤信富
├──┼────────┼───┼──────────┼─────┤
│9 │廠商連絡電話 │1張 │2-2 │ 尤信富
├──┼────────┼───┼──────────┼─────┤
│10 │訂貨單 │3張 │2-3 │ 尤信富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 │ │ │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
│ │ │ │表編號 │
├──┼────────┼───┼──────────┤
│1 │益良食品行估價單│1張 │3-1 │
│ │(正本) │ │ │
├──┼────────┼───┼──────────┤
│2 │豪億商行進貨憑證│1張 │3-2 │
│ │(正本) │ │ │
├──┼────────┼───┼──────────┤
│3 │食品添加許可證(│1張 │3-3 │
│ │影本) │ │ │
├──┼────────┼───┼──────────┤
│4 │門市No80至門市 │10本 │1-1-1至1-1-10 │
│ │No89 │ │ │
├──┼────────┼───┼──────────┤
│5 │銷貨 │6本 │1-2-1至1-2-6 │
├──┼────────┼───┼──────────┤
│6 │進貨明細表 │9本 │1-3-1至1-3-3、 │




│ │ │ │1-3-5至1-3-10 │
│ │ │ │(即除附表一編號1 外│
│ │ │ │之其餘9本) │
├──┼────────┼───┼──────────┤
│7 │收支筆記本 │5本 │1-4-1、1-4-3 、1-4-5│
│ │ │ │、1-4-6 、1-4-8 │
│ │ │ │(即除附表一編號2 外│
│ │ │ │之其餘5 本) │
├──┼────────┼───┼──────────┤
│8 │門市 │1本 │1-5 │
├──┼────────┼───┼──────────┤
│9 │皂黃 │1 包(│1-6 │
│ │ │250 公│ │
│ │ │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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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豪億商行資料 │3張 │1-8 │
├──┼────────┼───┼──────────┤
│11 │對帳單 │1張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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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