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86號
TPDM,105,聲,186,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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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端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
1643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3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叁包(總淨重叁點零貳公克,總驗餘淨重為貳點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所明定。又刑法上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係以違禁物為限 ,若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 收之,復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可資查考。
三、經查:被告徐端正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64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 被告於103 年9 月6 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透明晶體3 包(總淨重為3.02公克,總驗餘淨重為2.99公克)經鑑驗後 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03 年北市鑑毒字第247 號鑑定書在卷可參,是該扣案之白 色透明晶體3 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子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聲沒字第375 號



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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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