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林文霖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被 告 彭紹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自緝字第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紹煜被訴侵占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 本院以105年度審自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 上揭規定,原告林文霖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 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