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5年度,23號
TPDM,105,審簡附民,23,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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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宋李秀英
      林秋霞
      宋翠華
被   告 林萬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78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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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