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4年度,20號
TPDM,104,金訴,20,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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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怡宏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賴怡宏 年籍同上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葉鞠萱律師
      廖泉勝律師
被   告 江建璋
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下午3 時3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該次期日將調查檢察官聲請傳喚
之證人林沛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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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