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796號
TPDM,104,審訴,796,201602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萬妹
選任辯護人 蔡鎮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萬妹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