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585號
TPDM,104,審易,585,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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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惠諼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2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被告唐惠諼於民國103 年9 月17日中午12時 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亞都麗緻飯店 」(下稱亞都飯店)停車場旁空地,向亞都飯店安全室專員 鄒榮祥抱怨防火巷佔用問題後,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推 倒停放在該處之腳踏車,導致告訴人陳忠茂之腳踏車遭擠壓 ,其變速器、齒輪組受有損壞,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 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參見 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585 號卷第25頁),依照前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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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