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24號
TPDM,103,重附民,24,201602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謝信景
      彭誠浩
      廖錦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盧利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6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盧利夫所涉背信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易字第62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 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祐立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