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岡崎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岡崎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翔盛工業有限公司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104年1月5日 │100,800元 │AC2602029 │ │
│ │家和 │日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