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4號
TCDV,105,除,44,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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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朝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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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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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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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10156-6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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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