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鉅勝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唯心
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61,276元,應繳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0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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