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04號
TCDV,105,補,404,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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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曾國光
原告與被告王信茗陳俐安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8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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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