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陳姬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7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