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林俊中
被 告 林俊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如起訴狀後圖示藍色部分面積約10坪左右之
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經核原告請求之意,係被告之
土地與原告所有土地相鄰,而據以請求被告將相鄰而占用原告土
地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
新臺幣588,430元【計算方式:17,800(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
公告現值)×10÷0.3025(占有面積㎡)=588,430,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