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黃楙智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詹宛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請求被告不得為如訴之聲明
第1項所示之行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
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以上共計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