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居間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5號
TCDV,105,補,335,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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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卓鉑淵
上原告與被告張進墘間返還居間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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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