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林宗吉
林宗永
林宗卿
林宗源
被 告 黃文騫
黃萬力
黃堃灥
黃信龍
黃美雲
黃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34,200元【訴
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依臺中市
○○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計
算,計算式:6,600 ×(2477+2710 )=34,234,200;訴之聲
明第3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訴之聲明第1 、
2 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
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312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
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尚應補繳
308, 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