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1號
TCDV,105,補,331,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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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林宗吉
      林宗永
      林宗卿
      林宗源
被   告 黃文騫
      黃萬力
      黃堃灥
      黃信龍
      黃美雲
      黃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34,200元【訴
 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依臺中市
 ○○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計
 算,計算式:6,600 ×(2477+2710 )=34,234,200;訴之聲
 明第3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訴之聲明第1 、
 2 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
 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312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
 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尚應補繳
 308, 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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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