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千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陽明
代 理 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61,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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