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85號
TCDV,105,補,285,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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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陳美娟
送達代收人 熊賢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福生大帝國舞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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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