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82號
TCDV,105,補,282,2016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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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隆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林永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紘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
3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58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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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紘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