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18號
TCDV,105,補,218,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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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許露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裕興黃苾芬即宏泰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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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