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許露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裕興、黃苾芬即宏泰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