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廖峻毅
被 告 曾九連
曾明山
曾東波
曾吉雄
曾漢森
曾瑞鵬
曾偉章
曾偉忠
曾淑美
曾耀輝
張志鍠
王永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國105 年1 月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84,953 元(計算式:911.85*9000*10/28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