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6號
TCDV,105,補,166,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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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廖峻毅
被   告 曾九連
      曾明山
      曾東波
      曾吉雄
      曾漢森
      曾瑞鵬
      曾偉章
      曾偉忠
      曾淑美
      曾耀輝
      張志鍠
      王永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國105 年1 月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84,953 元(計算式:911.85*9000*10/28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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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