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管理終止租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30號
TCDV,105,聲,30,2016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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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號
抗 告 人 陳萬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萬選等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0號共
有物管理終止租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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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