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洪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破產事件因構成破產財團
標的之財產價值尚待查明,暫予核定為未滿新台幣(下同)100,00
0元(如日後查明財產價值超過100,000元以上,將再行核定)。爰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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