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芮弘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財產狀況說明書:
⑴、聲請人應將其所有之財產性質(包括名稱、種類、數額、有
無設定負擔諸情形)與所在地詳細記載,對於不能收回或不
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⑵、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請提出所有
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及存摺封面(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
點。請提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證券
公司帳戶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④、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及證明文件。
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影本代之)。
⑶、債權人清冊:
請補正各債權人之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積欠之本金、
利息、違約金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普通
保證、連帶保證等情(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債
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
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
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⑷、聲請人於102年度至104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相關資
料,含聲請人於上開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每年度應
向國稅局申報之營利所得結算申報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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