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51號
TCDV,105,消債補,51,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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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消債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怡儒即賴郁倩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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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二、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配偶│
│ 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
│ 詳列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之各項收入之明細(│
│ 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
│ 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
│ 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
│ 提出)。 │




│②家庭於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 (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
│ 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
│ ,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四、應補正: │
│①本人是否無工作?如是,釋明不能從事工作事由。 │
│②配偶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五、住居地之建物、房屋不動產登記謄本、繳納租金補貼證明│
│ 。並說明該無有無貸款,如有,應提出釋明文件。 │
├───────────────────────────┤
│六、應補正: │
│①配偶、父母親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配偶、子女、父母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七、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母│
│ 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
│ 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
│ 不必重複提出)。 │
├───────────────────────────┤
│八、說明委託律師酬金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如已給│
│ 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
│ 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
│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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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